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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杂志《罗博报告》陷入商标侵权及合同纠纷,怎么回事?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4-07-05
阅读量:589
作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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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博报告》是一份颇受读者欢迎的时尚杂志,它曾陷入一场商标侵权及合同纠纷。

  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天畅自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天畅公司)起诉《罗博报告》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罗博杂志社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但基于双方关联公司存在合作协议,天畅公司对于合作期间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持异议,但在双方合作协议确认解除之后,罗博杂志社公司继续使用“罗博报告”“罗博”等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天畅公司所持有的“罗博报告”“罗博”“罗博之选”等9件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天畅公司经济损失等55万元。

  合作渊源已久

  《Robb Report》杂志是一家知名度较高的外文杂志,《罗博报告》是该杂志的中文版。《罗博报告》杂志创刊于2007年10月,其出版、发行单位为罗博杂志社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丝公司)。

  罗博杂志社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0日,原名娇点杂志社,于2007年9月27日更名为罗博报告杂志社,后又于2020年12月15日更名为罗博杂志社公司,并持续使用该名称至该案诉讼发生时。

  涉案商标的最早申请日为2007年5月31日,天畅公司经转让或者申请注册成为这些商标的权利人。随后,天畅公司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其关联公司北京时尚罗博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时尚罗博公司)使用。

  2007年12月1日,时尚罗博公司与中丝公司签署《〈罗博报告〉杂志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就《罗博报告》杂志的合作运营达成合作。基于该协议,天畅公司同意罗博杂志社公司在杂志及广告中使用涉案商标。不过,两家公司并未签订商标授权合同。

  最终对簿公堂

  经过多方的共同运营,《罗博报告》杂志发行10余年来,在业界积累了一定的商誉。不过,在2022年,各方的合作出现危机。

  2022年1月18日,时尚罗博公司向中丝公司发送通知函,指出中丝公司未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时尚罗博公司提供杂志2022年1月刊、2月刊的期刊条码,导致杂志无法正常出版、发行,造成时尚罗博公司对客户、读者的违约。

  2022年1月21日,中丝公司子公司暨罗博杂志社公司股东北京央版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央版传媒公司)向时尚罗博公司出具《告知函》,指出因杂志在未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使用外国作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多次要求,时尚罗博公司未能提供版权合作协议,致使杂志社无法办理相关登记。鉴于时尚罗博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违约行为,央版传媒公司代表中丝公司通知时尚罗博公司,合作协议自2022年1月1日起解除。

  此后,罗博杂志社公司依旧使用“罗博报告”“罗博”等字样开展相关业务。

  2022年6月30日,天畅公司向罗博杂志社公司、央版传媒公司及中丝公司出具《侵权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使用“罗博报告”文字,并不得出版发行以“罗博报告”为名称或标志的杂志。

  2022年8月30日,时尚罗博公司向中丝公司及央版传媒公司发函,称双方合作已破裂。

  2022年9月14日,天畅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罗博杂志社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请求判令罗博杂志社公司停止使用“罗博报告”“罗博”等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2年9月19日,时尚罗博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将中丝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作协议,中丝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

  判令停止侵权

  对于天畅公司提出的起诉,罗博杂志社公司认为,从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杂志的更名过程来看,罗博杂志社公司将“罗博报告”作为杂志名称和企业名称使用,早于天畅公司注册时间最早的第6080057号“罗博报告”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因此,罗博杂志社公司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5月10日,东城法院对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及合作协议的合同纠纷案正在审理中,即天畅公司同意罗博杂志社使用涉案商标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尚未确定解除,故天畅公司关于罗博杂志社公司存在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了天畅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畅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仅主张双方合作破裂之后罗博杂志社公司实施的涉嫌侵权行为。

  记者在进一步的采访中了解到,2023年6月19日,东城法院对涉及合作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合作协议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中丝公司的解约行为构成违约,须向时尚罗博公司支付违约金。中丝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过,其上诉请求未获得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涉合作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认定罗博杂志社公司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使用“罗博报告”“罗博”等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合作协议解除后继续使用这些字样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罗博杂志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畅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5万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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