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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大型农牧食品企业,一方是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的饲料加工与销售企业,二者企业名称中均有“禾丰”二字,而且主营业务都包含饲料及饲料原料贸易,双方由此产生了纷争。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菏泽禾丰佳牧饲料有限公司(下称禾丰佳牧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忠与执行董事张某凤的上诉请求,判决禾丰佳牧公司与张某忠须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禾丰公司)“禾丰”系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禾丰佳牧公司须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菏泽禾丰佳牧饲料有限公司”并赔偿禾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5万余元,张某忠与张某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谁的“禾丰”?
禾丰公司官网宣称,该公司创立于1995年4月,主营饲料及饲料原料贸易、肉禽产业化、生猪养殖三大核心业务,目前拥有300余家下属企业,产品覆盖32个省市,并在尼泊尔、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蒙古国等国家设有工厂。禾丰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禾丰公司作为股东在山东、河南等地成立了多家企业字号包含“禾丰”的饲料生产企业。
中国商标网显示,禾丰公司系第3031299号“禾丰”商标、第11779441号“禾丰奶黄金”商标、第13228146号“禾丰金乳健”商标、第3031305号“WELLHOPE及图”商标、第3031308号“禾丰小博士及图”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于2002年至2014年提交注册申请,均核定使用在动物饲料、猪饲料等第31类商品上。
禾丰佳牧公司于2017年9月注册成立,张某忠与张某凤夫妻二人系该公司股东,张某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某凤担任公司监事。2024年5月,该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菏泽菏丰佳牧饲料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作出一份处罚决定,认定禾丰佳牧公司生产饲料用的包装袋标注“禾丰佳牧”标识,侵犯了禾丰公司对第3031308号“禾丰小博士及图”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的包装袋并对禾丰佳牧公司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禾丰公司表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禾丰佳牧公司于2020年开始申请注册与其“禾丰小博士及图”商标相近似的商标。2022年,禾丰公司发现张某忠通过短视频平台对外直播销售侵权商品,销售区域覆盖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安徽、湖北等地。
2023年,禾丰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禾丰佳牧公司及张某忠与张某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禾丰佳牧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禾丰”字样,禾丰佳牧公司、张某忠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禾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2万元,张某凤对禾丰佳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禾丰佳牧公司称其自2019年开始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并与张某忠、张某凤共同辩称,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禾丰佳牧”“禾丰饲料”“HEFENGJIAMU及图”等商标或标识与禾丰公司的相关商标存在显著区别,并不相同或近似,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禾丰佳牧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行为系公司行为,张某忠、张某凤为独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应为公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孰是孰非?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禾丰佳牧”“禾丰饲料”等标识均完整包含禾丰公司涉案商标中的“禾丰”二字,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HEFENGJIAMU及图”及相关图形标识与禾丰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要特征、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乎一致,构成近似。禾丰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在饲料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一般消费者注意力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禾丰公司或与禾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禾丰佳牧、张某忠的被诉行为侵犯了禾丰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在禾丰佳牧公司成立时,禾丰公司的字号“禾丰”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饲料市场上与相关饲料产品形成了固定联系,禾丰佳牧公司作为生产经营饲料的同业经营者,理应进行合理避让,但其仍将“禾丰”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禾丰公司商誉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禾丰佳牧公司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亦难以避免相关公众产生禾丰佳牧公司与禾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误认,禾丰佳牧公司应停止使用包含“禾丰”字样的企业名称。
同时,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禾丰佳牧公司因侵犯禾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与被处罚行为相同或类似的被诉侵权行为。而张某忠在其“禾丰佳牧”商标在饲料、活动物、植物等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后仍多次申请注册“禾丰佳牧”商标,禾丰佳牧公司、张某忠多次申请注册“禾丰佳牧”等商标被驳回后依然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及企业宣传中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攀附禾丰公司涉案商标商誉恶意明显,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禾丰佳牧公司与张某忠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禾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禾丰佳牧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菏泽禾丰佳牧饲料有限公司”并赔偿禾丰公司经济损失317万余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张某忠与张某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禾丰佳牧公司、张某忠与张某凤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主张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涉及商标侵权及因字号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都属于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承载商誉的作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孟爱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同行企业来讲,在公司设立之初确定品牌、企业名称之时,应对行业中在先的知名甚至驰名商标及企业名称进行调研,尽量善意、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以避免企业经营发展至一定阶段后引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孟爱华表示。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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